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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国红律师 刘国红律师,现执业于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 ,中共武陟县委法律专家库专家成员、武陟县政协委员、武陟县信访事项评议化解专家成员 、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并任武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。拥有近二十年办案经验,执业以来,办理了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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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报道

刑法专家建议刑罚中应引入“剥夺经济权利”

被害人保护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专家建议———

本报讯就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,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、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,除了应尽快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之外,面对如此众多的“司法白条”与无助的刑事被害人,我们还应转变观念,借鉴国外先进的刑罚思想。

他说,表面上看来,目前好像谁都无力解决“司法白条”这类现象,并陷入了只判决无执行的“怪圈”。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,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先转变观念。

他说,我们现在的刑罚观念常在注重“剥夺政治权利”的同时,忽略了“剥夺经济权利”。而在某种程度上,也就是说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有的时候对罪犯“剥夺经济权利”甚至比“剥夺政治权利”更重要。

比如从定罪角度看,“使被害人生不如死”的恶行比杀人更可恶。因此,抠掉妻子双眼的高世平被判死罪,绝对不冤枉。但回头一想,判高世平死刑,除了“大快人心”之外,对被害人没有实际补偿,是“虽不利众,但能损一”的局面。而这本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希望避免的尴尬局面。

那为什么还这样判?他认为这与我们刑事法律领域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“罪罚相当”有关。但他个人认为,现在再坚持这些原则,已被看作是消极刑罚思想。因为在“二战”以后,欧美各国的积极刑罚思想认为,“罪罚相当”原则尽管不同于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的“同态复仇”,但基本思想仍然是报复主义的;因而是保守的刑罚思想。而积极刑罚思想则认为,应当从维护秩序和合法权益、切实减少犯罪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去立法、设罚、量刑,而不是简单地“罪罚相当”。如果我们用积极刑罚思想考察一些案件,可以得到许多不同的结论。

假使运用积极刑罚思想去思考,如果能判处抠掉妻子双眼的高世平终身劳役,以其劳动成果解决王占芳的生存困难,肯定比判死刑更理想;它不仅能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合法生存问题,而且更符合惩罚犯罪的意图———他让别人生不如死,自己也将无法死个痛快,而必须终生面对抚养义务、良心愧疚和社会谴责。

王先生说,在一段时期中,“剥夺政治权利”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威慑,考虑剥夺政治权利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难题,一些企图违法犯罪的人会望而却步。但在国家进入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”之后,尤其是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之后,与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的弊病一样,注重剥夺政治权利而忽视剥夺相应的经济权利的弊病,就暴露出来了。[page]

例如,西方很早就有“禁治产”,新加坡等国家更有对付在经济生活中耍赖皮的罪犯的高招:你宣告破产、拒不还债么,你及你家人的私家车、私人别墅拍卖抵债,不能进中档以上娱乐消费场所,而只能与最低生活保障者一样生活;你制假贩假、偷税漏税么,较长时间不得当管理者、经营者,不得从事可能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中高收入职业,而只能做个普通打工仔。更不用提在你被绳之以法后,你家人还有可能潇洒自如地花销你的不义之财了。他说,中国如果也这样做了,经济犯罪肯定会相当程度地被扼制,反腐败也许就能有崭新局面。

否则,按现行刑法体系,贪官、暴徒可以被判死刑,但贪污、抢劫来的财物向家属、亲友转移、隐匿难于清算,或者由于加害人被执行死刑而附带的民事赔偿不了了之;这些人因而事实上可能享受罪犯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好处,这种局面如果长期、普遍存在,社会打击犯罪和改造罪犯、警示公众、防范犯罪的努力都会大打折扣。

新闻内存

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,今年我国“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”,即对刑事被害人拟予国家救助,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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